课程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、提高办学质量、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
障。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现制定我院关于代课、调课、停课等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一、代课
1.代课是指根据教学安排,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为学生授课,而指定其他具有授课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。
2.教师代课,必须事先履行手续,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部系审批,教务处备案。
3.教师代课,必须在授课三天前办理有关手续。
二、调课
4.调课是指根据教学安排,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为学生授课,亦无法指定其他教师代课,须重新安排时间、
地点为学生授课。
5.教师调课,必须事先履行手续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部系审核,教务处审批。
6.教师调课,必须在授课三天前办理有关手续。
7.调课手续办理完毕,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,与学工办配合实施。
三、停课
8.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意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,致使无法上课或为学生授课时间延迟十分钟以上而停止上课。
9.教师停课,必须尽快地以便捷的通讯方式与部系或学院教务处取得联系,以便妥善安排教学。
10.教师因故停课,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,部系签署意见,教务处备案并进行课程安排。
四、其他说明
11.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进度表授课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或请人代课。
12.课程安排应相对稳定,不宜更动。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上课,一般情况下,由学系或教研室内部协调代课解决,无人代课
时,方可安排调课。
13.连续调、停课三次或三次以上者,须经部系领导、 教务处长签署意见,主管教学院长审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