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
和丢失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,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
二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刻向实验室主任汇报,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校实
验室管理科。
三、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“两用”仪器设备,如:照相机、收录机、吸尘器等丢失、损坏要严格计价赔偿,一般应按
现实价值的50—90%赔偿。
四、一般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详见学校制度。
五、凡因部分损坏、丢失而使仪器设备报废者,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,损坏、丢失责任人两人以上,应分清主次,
分担赔偿。赔偿比例详见学校制度。
六、处理意见决定后,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交财务处。超期则按1至5倍加重赔偿。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,
经学校同意,可以分次偿还,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
七、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,除按规定赔偿外,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,严重的应予通报、行政处分、直至追究法律
责任。